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重点产业发展意见
| 招商动态 |2017-05-05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吸引外来企业到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州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重点产业发展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范围于外来投资商在经开区内注册登记、投资兴建符合经开区产业导向及经开区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并在经开区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企业(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项目、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等项目除外)。
第二条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经开区财政贡献大和产业拉动效果显著的企业,实行“ 一企一策”优惠方式。
第三条外来投资商是指到经开区投资的企业。
第四条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
(一)重点产业:机械装备制造、生物制药(制品)、高原特色农副产品深加工和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等。
第二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在经开区内兴办各类企业应按照“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兴办企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产出率每亩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国内外500强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第四条的投资企业等一次性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项目投资强度大小,采取“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兴办企业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方式取得。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三年内:年上缴综合税收达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参照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10%给予奖励扶持;年上缴综合税收达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参照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20%给予奖励扶持;年上缴综合税收达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参照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奖励扶持;年上缴综合税收达4000万元人民币(含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参照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40%给予奖励扶持;年上缴综合税收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参照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50%给予奖励扶持,该政策只享受一次性扶持。
第三章 财税奖励政策
第八条外来投资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均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一)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从本规定生效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三)对涉及不同类型的招商引资企业税收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优惠事项表》规定执行,执行时以国家最新发点布政策为准。
第九条凡达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投资企业,从投产(或开始经营)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形成本级财力部分,按以下方式给予扶持:
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形成本级财力部分,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人民币),按形成本级财力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形成本级财力部分,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人民币),按形成本级财力部分的15%给予奖励;
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形成本级财力部分,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形成本级财力部分的20%给予奖励。
第十条支持大企业、大集团自主建设“园中园”。按照经开区总体规划,由企业自己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自主负责招商引资,延伸产业链,打造产业集群。鼓励投资商参与经开区开发建设,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主建设标准厂房和开发工业用地,依法出租、转让给其他入园企业。“园中园”内入驻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形成本级财力部分的10%,奖励给“园中园”管理主体,自项目入驻经开区年度起执行三年。
第十一条对以租用方式入驻经开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企业,经营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并同时满足投资强度达到6000元人民币(含6000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上、产出率达到10000元人民币(含10000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上、年综合税收达到500元人民币(含500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经经开区考核认定后采取先租后奖的方式给予年租金50%奖励,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奖励。
第四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补助资金
新获得国家补助的项目,按实际到位的中央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
新获得省级补助的项目,按实际到位的省级补助资金的8%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对经开区新投产的工业企业当年升规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经开区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在经开区内注册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上市。
对经开区内经国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形成本级财力部分的10%作为经开区扶持资金奖励企业。
对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除国家、省奖励以外,经开区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及对当地贡献率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五条对经批准建设的在经开区设立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州级专家工作站,在三年运行期内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专项经费补助,用于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州级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作等;对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州级专家工作站分别安排项目经费的20%、10%给予项目配套资助。
第十六条经开区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凡经批准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凡经开区企业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除各级政府奖励外经开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的除各级政府奖励外经开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大理州知名商标” 除各级政府奖励外经开区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凡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研发中心在经开区内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经开发区内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经开区可协调金融机构的支持,协助外来投资企业申请融资担保。
第六章 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积极推行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多元化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委托招商和代理招商制度,鼓励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不含行政事业部门和人员)参与招商引资。对符合经开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项目到位资金须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州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落地项目,投产后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5‰给予代理招商单位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章 优质服务政策
第二十一条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员工的对象、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经开区协助为投资企业提供招工服务。
第二十二条外来投资者和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医疗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同城待遇,尊重投资者的选择,经开区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能部门对入驻经开区企业或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投资企业在开办、建设期间需办理的各种证照、许可文件等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投资单位提供所需资料,由经开区指定专人负责,予以审批、转报或明确答复。
第二十四条经开区设立投诉